2004年9月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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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致离婚 精神赔偿三千元
通讯员 旭鸣 小雄 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 湖州市南浔镇人汤某日前与丈夫离婚了,湖州南浔区法院因其受到的家庭暴力判决前夫陈某赔偿其精神损失3000元。
    陈某因猜疑汤某有外遇,经常为一点家庭琐事就对妻子大打出手。陈某的拳头终于打碎了妻子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。去年9月,汤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陈某在法院作出了不再殴打妻子的保证,在法院的调解下,双方和好。
    在此之后,陈某仍然恶习不改。今年4月的一天,陈某又因怀疑汤某有外遇而对她进行殴打,再也无法继续忍受的汤某再次起诉离婚,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。
    法院经审理认为,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,依照婚姻法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,陈某应赔偿汤某精神损失。